发布者:冯从福|时间:2020年07月07日|9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8年6、7月间,被告人魏某、林某一、林某二及林某三(另案处理)经商议,共同出资以4.3万元价格购得三无船舶,并约定了相应的股份及分工事宜。同年10月14日下午15时许,经魏某、林某一、林某二事先联系,4名搬运工驾乘三无船舶到台湾马祖海域过驳一批无合法手续的化妆品、衣物、书籍等货物后返航,当晚21时抵达连江县青屿码头附近海域,在等待涨潮靠岸时被某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该批货物价值120万元。经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款计22万元。经鉴定,所扣押的货物中,有717册书籍系淫秽书刊。
某检察院以魏某等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提起公诉。
二、辩护思路
本律师作为被告人林某二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认为林某二仅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理由是:走私淫秽物品罪除了主观方面是故意外,还要求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二不知其走私的物品中包含淫秽物品,故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从刑法理论看,林某二的行为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应当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林某二主观上是走私普通物品,客观上是走私淫秽物品,主客观统一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故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林某一、林某二、犯走私淫秽物品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指控该项罪名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取得良好效果。